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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14/2007 无耻之尤人可以无耻,但是不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。
夜半惊醒,想起最近在中国和加拿大之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玉山江案(西方称其为Celil,即塞利尔),辗转难眠。凌晨五点(北京时间下午六点)起来,吃了个苹果,上网来查资料。
作为执业律师,我习惯了听有关各方完全不同的说法,不会轻易相信任何一方的陈述。所以,我今天上来,先是温习了一下最初的资料来源,然后全面、认真地了解了中国、加拿大两国政府,特别是被告家人为其设立的网站上(以下简称“塞利尔网站”)的观点资料。看完以后,我可以说是强忍着愤怒,来写这篇日志。
综合各方面的消息,尤其是“塞利尔网站”上主动承认的事实,勾勒出本案的梗概:
被告玉山江,英文名Huseyin Celil, 英文名中译侯赛因 塞利尔,生于中国新疆,维吾尔族人。自称生于东突厥斯坦,系突厥族人,为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成员。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,即“东突”,为联合国正式认定的恐怖主义组织。“东突”谋求分离新疆,在“塞利尔网站”上毫不掩饰。中国政府称“东突”与“基地”组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,在新疆和内地制造了众多爆炸事件和流血冲突,故依照中国国内法,对其打击不遗余力。
被告曾被中国政府逮捕,2000年越狱。中国政府迅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,发布红色通辑令,全球辑拿。被告在通辑期间,辗转逃至加拿大。加拿大政府于2001年接收其为“难民”,并于2005年接收其入籍。被告入籍加拿大以后,有恃无恐,于2006年3月持加拿大护照赴乌兹别克时,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恐怖活动为由逮捕,引渡回中国。现本案正在(中国新疆)法院审理中。
加拿大政府以被告为加拿大公民为由,要求为其提供领事保护。中国不承认被告的加拿大国籍,严词拒绝。加拿大政府总理说,他的政府相信,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,作为少数民族权利的主张者,被告犯有或参与任何被指控的罪行。(Harper said his government believes there's no clear evidence that Celil, a minority rights activist, has committed any crimes or participated in alleged terrorism.)加拿大政府以中国政府侵害人权等理由,把“人权”、“自由”的口号喊得整天响,在外交层面对中国政府施加种种压力。
现在,加拿大方面最强的理由,就是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。被告加入加拿大国籍以后,自动放弃中国国籍。因此中国方面,对本案无权管辖。
国际私法通行准则,管辖权争议,适用法院所在地法,在本案中自然是中国法。不独中国如此,世界各国皆是如此。美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,也是数不胜数。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没有管辖权,自有中国法院的法官依法审理。高叫法治的加拿大政府,一个外国政府,怎么好通过外交途径来干涉,破坏中国的司法独立?
依照中国法律,刑法的管辖权分属人管辖、属地管辖、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。对中国公民,无论天涯海角,都可以适用属人管辖。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,可以适用属地管辖。对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中国公民犯罪的,可以适用保护管辖。对国际公约、条约规定的犯罪,可以适用普遍管辖,即任何国家均可管辖。单从法律技术层面来说,被告身为中国公民期间(此公民身份是否存续,暂且不论),在中国境内,对中国国家和中国公民,犯下国际法所严厉禁止的恐怖犯罪,要管辖这个案子,中国方面的理由多了去了。以被告的国籍为辩护理由,看起来煞有介事,冠冕堂皇;但对律师来说不过雕虫小技,连家常便饭都算不上,单薄得苍白。
法律层面的争论,可能太过技术化,暂时放一放。我们换位思考:如果本 拉登逃到了中东某个国家,比如伊朗。现在伊朗政府接收其为难民,为其提供政治庇护,并且容许其入籍。然后说,拉登先生现在是我堂堂伊朗国公民了,我们的政府相信没有证据证明他参与了恐怖活动,世界上任何国家不要再妄想碰他!包括加拿大在内的西方世界会如何反应?我看美国拼死也要出兵中东,怕是把伊朗灭掉十次也有余了!加拿大呢,难道会放半个响屁?
加拿大政府,一副政客和律师的嘴脸,简直无耻之尤。拿被告的加拿大国籍来说事,好像中国违反国际法。然而加拿大置中国发出的红色通辑令于不顾,不但不立即将被告捉拿遣返,反倒包庇纵容,甚至接纳恐怖分子入籍,难道遵循一丁点国际法了?如果加拿大政府说他相信被告是无罪的,就可以罔顾红色通辑令,违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义务,那么朝鲜、伊朗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说、这样做呢?这不是无赖是什么?我认为,加拿大接纳被告,并授予其国籍的做法,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的,是无效的。中国政府说“《中加领事协定》不适用于本案”,说得比较委婉,给足了加拿大方面的面子,是一个负责任的泱泱大国的风范。反过来看加拿大政府的那一副嘴脸,令人作呕。把“自由”、“人权”之类的东西,统统都糟蹋了。
西方的政治和法律体制,讲究平衡和制约。政客可以只代表支持自己的选民的利益,对政敌的攻击无所不用其极;律师可以只代表自己当事人的利益,对事实、道理可以视而不见。原理是多种政治力量,法庭上的原被告双方,通过有规则的平等竞争,可以达到较为优化的平衡。
但是在国际社会上,除了强权,是有规则的么?美国打伊拉克,经过联合国授权了么?所谓国际法,所谓“民主”、“自由”、“人权”、“公理”,是西方各国政府真正信奉的么?由于国内政治和法律的制约,西方国家可能在“民主”、“自由”、“人权”这些方面,在社会保障、医疗体系方面,比中国等发展中国家、第三世界国家做得要好;但要说他们的政府在国际上真心实意地为民主为人权奋斗,就是天大的笑话了。余杰之流,曾为布什的伊拉克战争叫好,受到后者亲切接见。可是布什这个东西,在美国国内侵犯美国公民的自由、人权,为美国的民权组织所不齿,简直可以用臭名昭著来形容。布什政府在国外绑架虐待德国公民,闹得美国人自己都看不下去了,奋力声讨。我去年在Georgetown U的主校区开会,亲见美国法律教授和民权组织炮轰布什政府,其不共戴天、咬牙切齿的批判架式,让人想起中国的文革。谁的大腿都可以抱,但是抱布什就简直是大错特错。
反观中国人做事,倒是也讲究平衡。可是这种平衡是由内及外的,是从诚心正意、修身齐家开始的。看中国政府处理这个事情,首先是自己内部的平衡。说话做事自我克制,外交部的发言、新华社的通稿简练到了极至。为什么?因为虽然政治和外交都可以无耻,都相当肮脏,但人不能无耻到那种地步,一个大国的政府不可以无耻到那种地步。
加拿大总理说,他的政府“相信”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犯罪,似乎于是就可以怎样怎样,说什么、做什么都情有可原了。笑话!你既然没有看到证据,凭什么“相信”?话说回来,世贸大厦是本拉登炸的,可有证据?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,可有证据?我敢说,本案被告在中国境内制造恐怖袭击的证据,比指向本拉登和萨达姆的证据加起来还要多!现在全世界都知道纽约世贸大厦是本拉登基地组织干的了,萨达姆也被美国端掉了,加拿大为什么不反对?加拿大为什么不接受他们两个为难民、为公民,然后提供政治庇护,再给他们两个发护照,让他们继续逍遥?
人可以无耻,但是不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!
补充:
“塞利尔网站”上说,中国对新疆没有主权,新疆是一八几几年满清政府强占的。加拿大政府显然是支持、至少默认这种说法,甚至也拿这个来说事。可是他们忘了,要是照这个逻辑,北美大陆也是被欧洲白人强占的,而且是以大屠杀的方式消灭原住民印第安人以后强占的,那么美国、加拿大这些国家,根本就不该存在;即使存在,现在也应该从地球上消失。世界上爱好民主、人权、自由,天天高唱民族自决的美国加拿大,是不是应该鼓励印第安人起来,把北美的白人统统赶回欧洲去? TrackbacksThe trackback URL for this entry is: http://wyaaron.spaces.live.com/blog/cns!88C15217A83E0777!2190.trak Weblogs that reference this entr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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